一、受理范圍:
市場主體投訴發(fā)生在鄂州市境內損害營商環(huán)境的行為,投訴內容客觀真實反映問題、訴求及理由。
二、投訴人應當通過指定的投訴渠道,客觀、真實地反映問題,提供必要的紙質或者電子版投訴材料,材料內容包括:
(一)明確的投訴對象;
(二)具體的問題,訴求和理由;
(三)必要的證據材料;
(四)投訴人姓名、詳細地址、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;
(五)以單位名義投訴的,需加蓋單位公章。
三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一)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;
(二)投訴事項、投訴對象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所指定范圍的;
(三)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已通過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、向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舉報等途徑被受理的;
(四)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,或者仲裁機構已依法對投訴事項做出仲裁決定的;
(五)依法終結的行政復議、訴訟案件;
(六)治安和刑事案件;
(七)因不可抗力造成的;
(八)對已辦理終結的同一事項,已同一理由重復投訴的;
(九)法律法規(guī)已規(guī)定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的。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訴求事項終止辦理:
(一)投訴人和被投訴對象達成和解,撤回投訴的;
(二)投訴人投訴后又申請仲裁或者行政復議、提起訴訟的;
(三)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調查的;
(四)投訴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,經調查核實,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。
投訴終止辦理后,辦理單位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受理機構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為投訴事項辦結:
(一)投訴人收到反饋結果并認可結果的;
(二)投訴人不認可辦理結果,但無法提供新的證據、理由或者提供的證據、理由不充分的;
(三)重新辦理后,辦理程序和結果依法合理,但投訴人仍不滿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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